(2015)东民初字第0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玉珍等诉亢雅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亢廷兰,亢雅惠,郑玉成,郑少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064号原告王玉珍,女,1933年8月25日出生。原告亢廷兰,男,1932年5月25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亢雅立,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被告亢雅惠,女,1965年8月7日出生。被告郑玉成,男。被告郑少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腾,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珍、亢廷兰诉被告亢雅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郑玉成、郑少文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晓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范欠歌、人民陪审员张玉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珍、亢廷兰的委托代理人亢雅立,被告亢雅惠、郑玉成、郑少文的委托代理人张腾、张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珍、亢廷兰诉称:被告亢雅惠系二原告之女。1993年左右,原告亢廷兰为照顾女儿亢雅惠上班就近照顾孩子方便,将北京理工大学分给自己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旁门的房屋暂借给被告亢雅惠居住使用。后因被告亢雅惠已退休,孩子也参加工作,且被告有自己的房子,原告亢廷兰多次要求被告亢雅惠一家腾退房屋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公租房北房1间及对面的南房返还原告王玉珍、亢廷兰。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亢雅惠、郑玉成、郑少文辨称:2005年,二原告书写《证明》,将本市东城区×××号旁门的公租房的全部权利转移给被告一家,该房屋遇拆迁的一切利益也归被告一家所有,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亢雅惠系该二人之女。被告亢雅惠与郑玉成系夫妻关系,被告郑少文系该二人之子。2000年4月10日,原告亢廷兰与北京理工大学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亢廷兰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房屋(总使用面积16.9平方米,其中居室1间11.4平方米,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005年12月15日,原告王玉珍、亢廷兰书写《证明》,内容为亢廷兰是北京理工大学退休工人,单位分给亢廷兰1间平房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南北朝阳),该房分下来就给女儿亢雅惠一家三口居住,故以后拆迁或小区改造事宜都由女儿全权处理;此房与亢廷兰、王玉珍及三个儿子无任何关系。该证明上有原告王玉珍、亢廷兰的签名及手印。2009年9月10日,原告王玉珍、亢廷兰书写《遗嘱》,其内容:涉诉房屋的房租一直从亢廷兰工资中扣除,因亢廷兰有四个子女即亢雅立、亢雅安、亢雅奇及亢雅惠。现亢廷兰声明,亢雅惠写了一份涉诉房屋归亢雅惠所有的证明材料,让亢廷兰及其爱人王玉珍签字,现亢廷兰宣布此证明无效。亢廷兰和王玉珍年事已高,需要每个子女的的尽心照顾。亢廷兰和王玉珍去世后,涉诉房屋将由四个子女共同享用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涉诉房屋为2间,其中正式北房1间,自建南房1间。三被告在涉诉房屋中居住。被告亢雅惠及郑少文的户口落在涉诉房屋处。另查,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登记在被告亢雅惠名下,建筑面积97.14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15)东民特字第192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遗嘱》,(2015)朝民初字第17746号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4470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档案材料,户籍登记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事实,原告亢廷兰系涉诉房屋的承租人。三被告曾经取得原告亢廷兰及其配偶王玉珍同意居住涉诉房屋。二原告虽曾同意三被告在涉诉房屋中居住,但因涉诉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并未办理涉诉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手续,原告亢廷兰仍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现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将涉诉房屋腾空退还二原告,三被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工作能力,且被告亢雅惠名下有房,具备腾房条件,故三被告应当将涉诉房屋腾退给二原告,搬至被告亢雅惠名下位于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居住。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亢雅惠、郑玉成、郑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房屋腾空退还原告亢廷兰、王玉珍。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亢雅惠、郑玉成、郑少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晓东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人民陪审员 张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宿云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