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耀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耀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龙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福超、喻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耀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林。苏州德兴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德兴泰电子公司)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高新区分公司、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耀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耀森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耀森光电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前支付德兴泰电子公司货款150691.8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7元。权利人德兴泰电子公司以耀森光电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耀森光电公司支付152348.8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52348.8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耀森光电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德兴泰电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耀森电子公司在苏州市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健邦触摸屏公司)有债权250975.30元的线索,经调查,实际未付款项为46015.80元,因健邦触摸屏公司资金流��节,员工工资尚未发放,暂无能力支付。故本院进行了冻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除冻结了被执行人耀森光电公司在健邦触摸屏公司的上述债权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