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马勇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宝,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徐建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标的3460883.5元(含执行费36642元),已执行标的36642元,未执行标的34242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