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市亨臻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亨臻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1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599号。负责人:张宏光,总经理。被告:长春市亨臻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57号一楼西侧1号。代表人:张军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亨臻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4,772.00元。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