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秀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秀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州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章秀华,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人章秀华要求宣告杨仲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秀华于2015年6月18日来院称:其丈夫杨仲清2013年6月6日10时许在金马河中因涨水被困,经消防大队、廖家镇政府、廖家镇派出所救援未果,被洪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杨仲清已死亡。经查,杨仲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廖家镇詹湾村1组,系申请人章秀华丈夫。2013年6月6日10时许在金马河中因涨水被困,崇州市公安局廖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组织救援,经崇州市消防队、崇州市公安局廖家派出所、崇州市廖家镇人民政府联合救援未果,被申请人杨仲清被洪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杨仲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仲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仲清因2013年6月发生意外事故,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章秀华作为杨仲清的妻子,现申请宣告杨仲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仲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