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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胡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贵池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申志礼,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申志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受他人指使,以诈骗财物为目的,在合肥市经开区租赁凌志宾馆、国耀花半里小区3栋3202室、翰林雅居小区9栋204室等处房屋,成立机房,在各机房内购置电脑等物品作为作案工具,并招聘、组织周某甲、陶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作为机房键盘手,冒充年轻女性与男性聊天谈情,套取被害人信息,骗取信任和好感,待时机成熟后约被害人见面,并将被害人信息和聊天信息告知酒托女;之后酒托女出面冒充网友与被害人见面。并将网友带至合肥官府足道、南京中央商场附近舒米勒咖啡厅、南京金桥市场附近Disney茶吧等指定地点,将低价购进并勾兑的红酒、食品以高价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在日常管理中,胡某对每个机房设置规章制度,进行纪律监督。对键盘手进行骗术培训,从各键盘手的诈骗所得中获取提成,并按照诈骗所得的一定比例对各机房键盘手发放工资。自2015年4月至6月,胡某管理的三处机房内键盘手先后实施13诈骗13起,共计诈骗他人48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凌志宾馆键盘手廖圣友以号码195××××1664、昵称“纯纯纯妹子”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黄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黄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5月23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黄某见面,并将黄某带至合肥站前路与敬亭山路交口的官府足道,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黄某2788元。2.2015年4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114××××7016、昵称“拼命丫头”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陈某乙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陈某乙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4月1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陈某乙见面,并将陈某乙带至南京市中央商场附近的和平影城三楼舒米勒咖啡厅,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5910元。3.2015年5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211××××7667、昵称“易碎的心”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吴某乙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吴某乙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5月2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吴某乙见面,并将吴某乙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780元。4.2015年5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225××××2099、昵称“愿你成为我的太阳”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李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李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5月15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李某见面,并将李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李某2750元。5.2015年4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593××××5415、昵称“篱笆外的小思绪”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陈某丙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陈某丙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4月1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陈某丙见面,并将陈某丙带至南京市中央商场附近的和平影城三楼舒米勒咖啡厅,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50元。6.2015年4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990××××0212、昵称“拼命姑娘”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高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高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4月1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高某见面,并将高某带至南京市中央商场附近的和平影城三楼舒米勒咖啡厅,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高某2500元。7.2015年4月,凌志宾馆键盘手以号码225××××2099、昵称“愿你成为我的太阳”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张某甲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张某甲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4月1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张某甲见面,并将张某甲带至南京市中央商场附近的和平影城三楼舒米勒咖啡厅,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210元。8.2015年6月,国耀花半里键盘手以号码278××××6437、昵称“没伞的孩子要学会努力奔跑”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钱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钱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25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钱某见面,并将钱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钱某1200元。9.2015年6月,国耀花半里键盘手陈伟以号码593××××5415、昵称“90后,唯美”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汪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汪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2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汪某见面,并将汪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汪某5526元。10.2015年6月,国耀花半里键盘手王煜光以号码757××××5684、昵称“勿忘初心”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彭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彭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18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彭某见面,并将彭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彭某2500元。11.2015年6月,国耀花半里键盘手赵斌以号码225××××2099、昵称“愿你成为我的太阳”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张某乙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张某乙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21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张某乙见面,并将张某乙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250元。12.2015年6月,国耀花半里键盘手陆洋松以号码780××××4835、昵称“单身贵族、玉”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孔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孔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12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孔某见面,并将孔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孔某4536元。13.2015年6月,翰林雅居键盘手陈静以号码387××××5477、昵称“温暖不只是情话”的QQ号,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罗某加为好友并聊天,借口交友套取罗某信息,成功骗取与被害人见面机会。6月14日,酒托女(身份不详)冒充网友与罗某见面,并将罗某带至南京市金桥市场附近的“Disney茶吧”,以点红酒喝的方式进行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罗某1768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租房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甲、吴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陈某乙、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8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辩护人辩称:1.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5、6、7起犯罪事实,当时被告人胡某在南京打工,尚未接受机房,所以这四起诈骗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胡某诈骗数额中;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被害人陈某乙同被骗后,曾回舒米勒咖啡厅理论,咖啡厅退回了7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同;3.被告人胡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被告人胡某实施诈骗只是本案诈骗的一个环节,所起作用有限。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日,扣押涉案的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6台,于2015年6月29日,扣押涉案的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35台。以上事实,由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以上事实,由现金单一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8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家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5、6、7起犯罪事实,当时被告人胡某在南京打工,尚未接手机房,所以这四起诈骗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胡某诈骗数额中,经查,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当时在南京打工尚未接手机房,因此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五十一台(未移送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德鸿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