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卫与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2080号原告李卫。委托代理人顾环。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超辉。委托代理人燕锦阳。原告李卫诉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燕锦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合同价款63721元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承包工程,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施工图纸,工程期限70天(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16日)。合同同时约定,每延期竣工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元一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设计极其不合理,并擅自修改了燃气灶和洗菜盆的位置,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厨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新返工,但被告均拒绝,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另被告多处装修未完成,在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要求被告将尾部工程完工后,被告依然未能履行完毕装修义务。同时,因被告装修不当造成多处墙体开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均未理睬,且态度恶劣,致使装修工程一直未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截止2016年3月19日,被告已延期竣工612天,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延期违约金30600元。另因被告擅自改变装修图纸且拒绝整改,给原告带来极大不便,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多次上门协商及通过消费者协会协商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设计及施工方面损失20000元;2、被告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30600元(从2014年7月16日开始,按50元每天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此后的违约金计算到实际验收合格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的档案显示,从设计到施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是按照相应的规范以及流程按时按量完成的,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陈述的也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奥克斯广场5-2204房进行装修,工程承包由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原告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为70天即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16日;合同金额为63721元;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图纸。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顺延的依据;被告每延期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为50元/天;被告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必须进行整改,因整改造成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原告在《奥克斯广场李先生家居装饰设计工程施工图》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进场施工,2014年底,工程基本完工。但尚有个别电线插座孔未封盖,厨房中原设计为磨砂玻璃墙的墙体,施工完毕后因不符合装天燃气的要求而改变为可推拉的玻璃窗户,而该玻璃窗户另一边为卫生间;厨房中原设计的灶台和洗菜盆的位置现场已经对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金额装修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并于2014年底入住。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可予确认的原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组装修照片、设计图纸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装修款。被告尽管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完工,但确实存在个别电线插座孔未封盖等情况。且被告在并未和原告修改设计的情况下,未完全按照设计图施工,厨房的灶台和洗菜盆的位置对调;磨砂玻璃墙因装天燃气的障碍已变成可推拉的玻璃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已基本按约定完工,原告也于2014年底入住,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将装修完的房子交付了给了原告,不能认定为被告延期竣工。但基于被告存在上述违约事实,且磨砂玻璃墙改为可推拉通风的玻璃窗后,因窗户另一边为卫生间,确实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而且此种不便将在较长时间内长期存在。尽管磨砂玻璃墙已经按照原设计施工完毕,后因无法安装天燃气而不得不改变为可推拉的玻璃窗,但被告作为专业装饰设计公司,在设计时应当而且有能力考虑到此特殊情况而不作磨砂玻璃墙的设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厨房作出更科学合理的设计。综上,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况及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卫损失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李卫负担232.5元,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