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董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董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655号原告王爱华被告董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与被告董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