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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与付会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付会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太武。委托代理人郑仕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该公司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会中,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先歌国际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歌国际公司”)因与上诉人付会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先歌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驳回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3400.92元。2,依法维持驳回被告付会中的其它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付会中的二审答辩请求为: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存在借用备用金的情形,借用备用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主张处理费用与案件无关。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先歌国际公司对原审认定的欠发付会中工资差额3400.92元并无异议,但是认为应该与其借款1500元予以抵扣。对此本院认为,先歌国际公司主张的借款系付会中履行职务行为所预借的款项,属于借款挂账纠纷,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且先歌国际公司未对此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元,上诉人先歌国际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先歌国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