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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137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被告汤明德,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汤明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