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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同刚与房玉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刚,房玉国,朱兴宝,王宝山,张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刚,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房玉国,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朱兴宝,男,1856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宝山,男,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召华,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刚与房玉国、朱兴宝、王宝山、张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