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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范秋林、潘修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秋林,潘修建,范秋林,潘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范秋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潘修建,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秋林与被执行人潘修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年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修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潘修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范秋林发出了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范秋林于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潘修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书面意见。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27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院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升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