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与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住所地迁安市马兰庄镇刘官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3289603-3。负责人:任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岩,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3291292-9。法定代表人:刘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岳鹏,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20635656。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广,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诉被告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2015年5月18日还起诉了2件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安民初字第3535号和(2015)安民初字第3540号,两件案件诉讼标的合计为51580567.7元,根据级别管辖标准,本案管辖地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拆分案件,逃避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基于与被告迁安市博远工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所欠的货款1080596.2元及利息,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本案系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诉讼标的在原告起诉立案时,并未超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所称原告将三件案件拆分进行起诉,但经本院审查,该两件案件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并非同一事实,被告也并未同一主体,原告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也不同,故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司伟伟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