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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3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传炳与黄可儿、劳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传炳,黄可儿,劳文清,周振健,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37-12号申请执行人韦传炳,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委托代理人韦初韩,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可儿,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劳文清,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周振健,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华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传炳与被执行人黄可儿、劳文清、周振健、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2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传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劳文清名下的桂A×××××新凯牌小型汽车,现查明,被执行人劳文清已于2013年11月18日将其名下的桂A×××××新凯牌小型汽车向广西汉庭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广西汉庭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桂A×××××新凯牌小型汽车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劳文清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新凯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韦 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