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宗德与被执行人唐先七、邓平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唐宗德。被执行人唐先七。被执行人邓平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宗德与被执行人唐先七、邓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先七、邓平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宗德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先七、邓平英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9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支付执标的款9350元,执行费50元,在2016年5月26日付清。申请人同意。本院认为,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宗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唐先七、邓平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