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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国民、刘要兴等与陈国宾、赖传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民,刘要兴,陈国宾,赖传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72号之一原告:陈国民。原告:刘要兴。被告:陈国宾。被告:赖传静。原告陈国民、刘要兴诉被告陈国宾、赖传静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