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国民、刘要兴等与陈国宾、赖传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民,刘要兴,陈国宾,赖传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72号之一原告:陈国民。原告:刘要兴。被告:陈国宾。被告:赖传静。原告陈国民、刘要兴诉被告陈国宾、赖传静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