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杨小川与胡祖奎,杜务农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川,胡祖奎,徐忠胜,杜务农,周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07号申请人杨小川,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祖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徐忠胜,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杜务农,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周辽,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杨小川因与被申请人胡祖奎、徐忠胜、杜务农、周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祖奎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X组住房一套、徐忠胜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杜务农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周辽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案外人周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和何元华、胡素芳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为申请人杨小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川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祖奎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X组住房一套、徐忠胜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杜务农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周辽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二、查封周凤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和何元华、胡素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