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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木沙江达吾提与李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沙江达吾提,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769号原告木沙江达吾提,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现住和静县。被告李海军,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营山县,现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魏邦成,系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沙江达吾提诉被告李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木沙江达吾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秦刚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丽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