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厚彬、覃春燕等与莫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彬,覃春燕,莫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厚彬,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覃春燕,女,,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莫伟强,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黄厚彬、覃春燕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藤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其与莫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96885.22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本院(2015)藤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