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苏幼强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幼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彭新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347号原告:苏幼强。委托代理人:赵恩峰。委托代理人:催洋。被告: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新亮。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的原告苏幼强诉被告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汉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彭新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幼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