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启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杭富执委字第400号申请人杭州富阳启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启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58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3元及申请执行费1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破产立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