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君,李恩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君,李恩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456号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200686-1。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XX(特别授权),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君,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恩洲,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君、被告李恩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元,由原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