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林峰与郭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林峰,郭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武林峰,男,汉族,1965年1月。被申请人郭采平,女,汉族,1972年11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武林峰申请执行郭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安民小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四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民小字第000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