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张贺虎、万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娟,张贺虎,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娟。被执行人张贺虎。被执行人万涛。张秀娟申请张贺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郭万池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