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俞昌善与隋凤林、隋殿伟、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昌善,隋凤林,隋殿伟,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昌善,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凤林,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殿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负责人:王金海,村主任。上诉人俞昌善因与被上诉人隋凤林、隋殿伟、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昌善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昌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昌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俞昌善负担。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林 美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