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白在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白在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120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菁,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在均,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杜宜兵,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白在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