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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东成与李朋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成,李朋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12号原告张东成,男,汉族。被告李朋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成与被告李朋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朋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