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东成与李朋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成,李朋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12号原告张东成,男,汉族。被告李朋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成与被告李朋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朋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