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2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12月25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