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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2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12月25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