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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益龙与郑建清、邓红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益龙,郑建清,邓红芳,江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1636号原告:徐益龙。被告:郑建清。被告:邓红芳。被告:江柳清。原告徐益龙为与被告郑建清、邓红芳、江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郑建清、邓红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被告江柳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建清、邓红芳、江柳清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邓红芳、江柳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建清、邓红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5日,被告郑建清、邓红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6月15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江柳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二被告分文未还,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清、邓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益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江柳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柳清承担责任后可依本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告郑建清、邓红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建清、邓红芳、江柳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