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8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约46岁,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没有载明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