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占星与梅里斯交通局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交通局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并将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交通运输局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