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家利与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利,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986号原告王家利,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曾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利诉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家利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