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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再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84号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万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寅,公司职员。被告:陈再峰,男,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再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