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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庆祝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祝,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72民初441号原告蔡庆祝,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柯兆彬,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2幢1305室。法定代表人陈名发,总经理。原告蔡庆祝为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明发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柯兆彬、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名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庆祝诉称,其于2016年2月27日与被告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应聘到被告所有的“新明发127”轮任职值班水手,月工资5500元,奖金500元,包干费500元,合计每月工资6500元。原告于2016年3月2日上船工作,在船上暂计至起诉之日工作天数为2个月零2天,合计工资数额为13433.3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支付2016年3月2日至5月4日的工资13433.33元并确认该请求对“新明发12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2016年6月28日,原告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4月26日解除,之后因船舶证书被扣押产生的损失另案主张为由,撤回对2016年4月26日至5月4日的工资主张。原告蔡庆祝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船员劳动合同,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新明发127”轮担任值班水手职务,月工资6500元;证据2、船员服务薄,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起在“新明发127”船担任值班水手职务。被告明发公司辩称,原告本人已经确认欠薪数额为7748元,3月26日到4月25日在船看船,后已下船。虽然原告没有签证解职,但当时已经就解除了合同。被告明发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工资确认单,用于证明原告已经确认欠付工资为7748元。原被告对对方提交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明发公司为“新明发127”轮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及经营人。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与被告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应聘到“新明发127”轮任职水手,月基本工资5500元,奖金500元,包干费500元,合计每月工资6500元。原告自2016年3月2日起在“新明发127”任水手,至4月25日离船,但至今未办理船员解职手续。被告出具的“新明发127”轮船员工资结算单载明未结算工资包括2016年2月工资448元、3月工资5242元及3月26日至4月25日看船期间在船19天工资2058元,合计7748元。原被告均对此签字盖章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新明发127”轮因他案被本院扣押于福州马尾港。本院认为,本案系���员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依约提供了劳动,被告亦确认了欠付工资的数额,应及时足额支付。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离船,并于4月26日与被告对工资进行结算,说明原告已经于当日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船员工资的给付请求对其所在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蔡庆祝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4月26日解除;二、��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庆祝支付工资7748元;三、上述债权对“新明发127”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兴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