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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邦奇与马现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特45号申请人:徐邦奇。申请人:马现峰。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申请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日期已超过双方协议生效之日三十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新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