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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字第0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毛跃武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军,毛跃武,郭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0047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毛跃武,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郭英惠,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跃武以其儿子毛鹏程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毛鹏程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