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96号罪犯张某,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与同案犯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