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许国军与郭红庆、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军,郭红庆,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军,男。被执行人郭红庆,男。被执行人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许国军申请郭红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9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国军于2016-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许国军申请执行郭红庆、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