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张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强,张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8号申请人王志强。申请人张涛。申请人王志强与申请人张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9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志强驾驶的鄂FL6S**宝马轿车和申请人张涛驾驶的鄂F1U6**起亚轿车的车损(凭定损)由王志强承担;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志强、张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强、张涛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志强、张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