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海宝玉申请执行武子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宝玉,武子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58号申请人:海宝玉,男,1944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武子先,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拉特中旗川井镇。申请人海宝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子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做出的(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宝玉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子先下落不明,司法查询也无财产结果,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住址和他的其他个人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杨 虎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