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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钱志琼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琼,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钱志琼,女,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欧小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志琼申请执行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6)3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昌市,为便于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6)30号仲裁裁决书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6)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春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荣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