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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国与被执行人刘宝光、刘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刘保光,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杜国,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刘保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群,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保光名下的位于惠济区金桥路北、田园路东27号楼3单元2层201(合同号1300125****)、3层301(1300125****)、4层401(合同号1300125****)房产或冻结执行标的一千五百六十万零六千六百五十九元五角六分以内的购房款。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