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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石磊强、张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石磊强,张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85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姜志祥,行长。被执行人石磊强,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庆红,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磊强、张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一时无法执行到位,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