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兵与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兵,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兵与被执行人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