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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兵与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兵,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海军,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兵与被执行人史海军、河南东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