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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士骏与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行政违法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士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士骏,男,194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士骏因诉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行政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骏申请再审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控申科和派出所对申请人举报的“纵火案”未作笔录和立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的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属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均受到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局或郭公守应给其赔偿。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高行立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及(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并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士骏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追究有关公民的刑事责任及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及镇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赔偿其损失并保护其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赵士骏所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范围,非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其要求追究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及镇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亦非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赵士骏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赵士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士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