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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赵振华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振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91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赵振华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4日赵振华在余字信用社贷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3日,截止2016年6月29日欠本金5万元、利息4379.86元,本息合计54379.86元。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379.86元并自2016年6月29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04‰(日利率4.01‱)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振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54379.86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04‰(日利率4.01‱)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38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