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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炳树、孙磊、刘丽妹、刘启迪、曲波、逄善卓、付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申7号原审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炳树、孙磊、刘丽妹、刘启迪、曲波、逄善卓、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做出的(2008)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3日又做出(2008)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2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及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李洪强审判员 : 李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