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炳树、孙磊、刘丽妹、刘启迪、曲波、逄善卓、付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申7号原审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炳树、孙磊、刘丽妹、刘启迪、曲波、逄善卓、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做出的(2008)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3日又做出(2008)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2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及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李洪强审判员 : 李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