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逸强与杨娜、赵文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逸强,杨娜,赵文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114号原告高逸强,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娜,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文涛,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二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逸强诉被告杨娜、赵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逸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高逸强负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