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家禹与田云柱、陈军海、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禹,田云柱,陈军海,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2066号原告朱家禹,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委托代理人朱文娟,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宁晓薇,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田云柱,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马龙县人。被告陈军海,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罗平县人。被告王东,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原告朱家禹与被告田云柱、陈军海、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家禹诉称,2015年7月2日,原告在马龙县某村为三被告提供劳务时,因钢管架脱落致伤,先后至马龙县人民医院、宣威市来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经走访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能通知被告王东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宣威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家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丕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