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5889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和6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钢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甲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同学关系,双方于2006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1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各自价值观、人生观方面存在了较大差异,由此引发了一些观念上的分歧。特别是儿子出生后,原告父母与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帮助照顾孩子。被告未能和原告的父母取得良好沟通,导致双方经常产生争执,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卢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卢甲辩称:同意离婚,儿子可以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原告诉状中陈述因为和原告父母住一起,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以及被告与其她异性有暧昧,被告不认可。双方家庭生活中有矛盾,关系不是很融洽是事实。股票账户里的钱款都是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其中包含退役金18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2006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21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儿子出生后一直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2年4月被告退役后,和原告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购买的房子中,因不能与原告父母妥善沟通,发生矛盾,后被告自己在外租房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在外与其她女性有暧昧关系,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自认每月收入16,000元,被告自认每月收入15,000元。截止于2016年4月28日,被告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资产余额为319,200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券对帐单、银行账户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卢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予以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3,000元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双方的共同财产合计在被告股票账户中,至2016年4月28日股票市值合计319,200元,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一半钱款计159,600元。被告称,2012年起退役时,部队给付其转业费、保险、服装费及住房资金合计18万元左右,系其个人财产,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股票账户,被告将其多年的收入转入,是盈是亏本院无法确认哪些是其个人财产。原告考虑到其中含有转业费,故自愿确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卢甲离婚;二、婚生子卢某乙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卢甲每月支付卢某乙抚养费3,000元(自2016年7月起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卢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